2、入口貨物在卸機后,如有殘損或短少,民航須在48小時內向飛機承運人提出。
3、外運公司作為貨主代理人,應努力保護貨主好處,在與民航交接貨物時,發明貨物外包裝有破損或件數缺少時,應在接貨同時,中港物流快件的報關和查驗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辦公時間和專門監管場所內進行。如需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外或專門監管場所以外進行,需事先商得海關同意,并向海關無償提供必需的辦公場所及必備的設施。,獲得民航貨運的商務記載,屆時憑此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賠。
4、航空快件的運輸與普通貨物運輸一樣也有所賠條款,每個代辦的快件運單反面均有闡明。假如快件在傳遞進程中丟失,也要追究在哪個環節上喪失,義務方在哪里。每份國際快件的最高抵償為100美元。但凡委托外運公司快件署理出口的塊件,如有丟失,外運公司個別免費供給一次寄件。
5、索賠通知與訴訟時效。根據華沙公約的劃定,深圳到香港物流公司是一種公司的類型,泛指經營物流相關的運輸、倉儲、配送等行業的公司。其常扮演著供貨商與零售業者之間負責集貨、理貨、庫存、配送等的角色。,在貨物遭遇侵害的情況下,收貨人或有關當事人應于收到貨物之日起7天之內提出書面通知。在延遲交貨的情形下,收貨人應于貨物收到之日后14天之內提出索賠通知,中港物流貨運公司除經海關準許的情況外,應當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存放于專門設立的海關監管倉庫內,并妥善保管。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進行裝卸、開拆、重換包裝、提取、派送、發運或進行其它作業。“監管時限”是指進境快件自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起至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境快件自向海關申報起至運輸工具離境止。。如在以上規按期限內沒有提出,則作為托運人放棄該項索賠。
6、1955年的《海牙議定書》對托運人提出的書面告訴做了修正,由原來的7天該為14天,延遲交貨由本來的14天改為21天。訴訟在兩年內提起,即從貨物達到之日,或從運輸終止之日起,過了該期限不提起訴訟,則作為托運人廢棄了該項訴訟權力。